新京報訊(記者劉歡)5月19日,金健米業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金健農產品(湖南)有限公司(下稱農產品湖南公司)于5月18日收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該公司與湖南德森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商祥瓊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維持原判。原審被告需向原告農產品湖南公司支付貨款約220.9萬元及資金占用費等。

據金健米業去年的公告稱,農產品湖南公司2021年7月與被告德森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向德森公司提供大米、食用油及需方所需產品,德森公司需在送貨次月10日前向農產品湖南公司支付當月全部貨款,月結月清。合同簽訂后,農產品湖南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德森公司提供食用油,在上述交易過程中,商祥瓊全程代表德森公司參與向農產品湖南公司下達訂單、提貨指令、對賬等涉及的整個交易過程。不過,德森公司未按約定向農產品湖南公司支付貨款。

2022年1月21日,農產品湖南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結果顯示,德森公司應向農產品湖南公司支付貨款約220.9萬元及資金占用費,商祥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德森公司和商祥瓊負擔。

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商祥瓊后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直至此番二審判決結果出爐,農產品湖南公司勝訴。

金健米業表示,本次訴訟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農產品湖南公司已于2021年度對湖南德森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進行全額計提減值準備。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取決于訴訟的執行情況。

編輯 李嚴
校對 柳寶慶